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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与信用的区别
来源: | 作者:logistics-100 | 发布时间: 2021-04-12 | 2511 次浏览 | 分享到:
诚信与信用,二者有内在联系,又有明显区别。诚信属于道德概念,是诚实守信的意思。它用于人的行为,是道德规范;见于人的修养,是道德品质。诚信的信,意为人的内在善意和良心,即孟子所说的“有诸己之谓信”;按照北宋思想家张载的解释,就是“诚善于心之谓信”。信用则是指人们之间客观的交往关系,它在经济领域体现着“本质的、发达的生产关系”。所谓守信,就是坚守这种信用。人们常说的是人和人交往要“守信用”,而不是说要“守诚信”,原因就在于这两个词的涵义不同。
  马克思为什么把信用看作“本质的、发达的生产关系”?因为信用不是从道德的诚信产生的,而是从商品交换和流通的发展中产生的,是发达的经济关系的本质规定。比如,资本主义的商业信用最初就来自劳动力的买卖。资本家在买到劳动力并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或周末或月末)才付给工人工资,其间存在时间差,由此构成了劳动力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马克思说,这就是商业信用的开始。
  商业信用,即从事再生产的资本所有者互相提供的信用,是信用制度的基础。商业信用体现着一种互相依赖的关系:每个人的支付能力同时取决于另一个人的支付能力。每个人一面提供信用,一面又接受信用;每个人既有要求信用的权利,同时又有履行信用的义务。可以说,再生产的不同阶段都是以信用为媒介的,信用是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的调节器。不仅如此,信用作为一种制度,可以把复杂的经济活动主体和社会关系联系起来,使市场经济流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可以以信用为媒介而存在和活动,消除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过程各个环节联系的偶然性和障碍;加快货币流通和资本运动,从而加快社会再生产的进程;可以调节公私、公公、私私之间的矛盾,形成强大的社会资本,从而加快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它和竞争一起成为资本运动和市场发展的杠杆。显然,不能把信用混同于道德规范或人的道德品质。
  应当指出,经济活动的交易双方通过契约形成信用关系不等于就有了道德的诚信,因为这种关系只是在利益驱动和契约强制下形成的,并不是签约双方内心就必然诚实守信。人们可以看到,从古至今,在经济交往中,有德之人才会有可靠的、稳定的“良心”,但不能保证所有的人都是这样。正因为如此,我们说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基础。从这种意义上,可以看出市场经济作为契约或法治经济的本质之所在。
  信用可以量化为信用度,信用度标志着信用相关者的诚信状态。守信和失信,是信用度的两极。守信,就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信任;失信就是违背诺言,背弃成约,从而失去信任。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守信就会赢得良好信誉和发展机会,失信就会失掉商机,受到惩罚。双赢来自信用。人们的诚信心理是变动的,而信用关系则是稳定的,只有稳定的信用才能稳定人们的心理。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开展诚信教育十分重要,加强信用建设尤为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