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金融工作局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工作部署,锚定实现“两个确保”,加快建设“六个现代化驻马店”,确保金融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中充分发挥支撑作用,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结合获得信贷营商环境评价相关指标,建立银行与地方经济互利共赢长效激励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驻马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并开始实施。
据了解,本办法的评价对象为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驻马店开展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以及中央驻驻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乡村振兴局、审计局组成的评价小组负责;金融监管部门评价由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人社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乡村振兴局、审计局组成的评价小组负责,按年度进行评价。
评价分为商业银行评价、政策性银行评价、金融监管部门评价。其中商业银行评价分为经济贡献评价和改革创新评价;对政策性银行评价(农发行驻马店市分行、国开行驻马店服务团队),每年由两家银行自行申报,由评价小组研究,报市政府确定评价结果;对金融监管部门评价按照全市信贷投放保持在全省第一方阵、积极开展招行引金争取域外金融机构在驻马店市开设分支机构、积极组织各类银企对接活动推广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争取国家和省各类金融试点等指标评价。同时,设立“金融支持驻马店经济发展先进单位(金融机构)”“金融支持驻马店经济发展创新单位”“金融支持驻马店经济发展先进单位(政策性银行)”“金融支持驻马店经济发展先进单位(金融单位进行相应的监管部门)”等奖项,对评价优秀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奖励。
各评价指标由评价小组各单位根据相关职责分工进行。每年1月底前由各项指标的评价单位将评价指标的原始数据、计算结果、得分情况报送至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于2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果复核,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评价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3月底前根据评价结果落实账户开设、资金存放事宜或制订年内落实计划,报市政府并抄送市金融工作局。